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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庄**号,现住南阳市**路**广场。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万达国际小区发现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黄绿色小刀牌电动车正在充电,车钥匙未拔,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次日,杨某某将电动车归还被害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9】153号文书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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