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68********,汉族,文盲,**,住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2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月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夜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镇**河**村,蹬着院墙旁边的大树翻到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来到二楼东屋,欲用细木棍撬开窗户护网未果。第二天杨某某又用事先准备的扳手拧掉该窗户护网上的螺丝帽,掀开护网进入屋内,把四包花生通过玻璃窗户运出来,用绳子捆着花生包顺到院墙外,再装上摩托车带至石桥镇。第三天、第四天,杨某某又用同样的方法分别盗走花生四包、二包,销赃后自肥。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花生果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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