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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涧县**镇**村委会**村实施入户盗窃五起,分别是:

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趁本村阿某甲户去上坟家中无人,从阿某甲户大门旁的猪圈爬入被害人阿某甲家中,并在阿某甲户卧室内盗窃到现金1100元。

2020年4月17日,本村饶某某户办客,被告人杨某某趁阿某乙户所有人到办客处帮忙家中无人时,从阿某乙户围墙翻入阿某乙家中,并在一楼阿某乙卧室的衣柜内盗窃到现金17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知道本村罗某某户全家都外出务工,家中无人,从后门进入院内,后从窗户内爬入楼内,分别在一楼卧室内盗窃到现金1500元,在二楼卧室内盗窃到现金20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趁本村阿某丙户全家外出务工家中无人,从围墙翻入阿某丙户,并撬开阿某丙卧室的窗子锁扣后进入卧室实施盗窃,盗窃到现金20元及黄色金属项链1条。杨某某盗窃所得的该条黄色金属项链于2020年5月7日在其卧室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已发还阿某丙之妻马某某。经聘请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一条黄色金属项链进行鉴定,黄色金属项链的吊坠质量为2.22克,为足金(含金量999.7‰),黄色金属项链的链子质量2.44克,为Au750(含金量755.1‰)。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色金属项链价值1828.6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趁饶某某户全家到本村办丧事处帮忙,家中无人时,从后门进入饶某某家中,进入一楼卧室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饶某某家人回家发现正在实施盗窃的杨某某,因杨某某求饶而得以离开,杨某某未盗窃到该户任何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到南涧县公安局宝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绍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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