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6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在京暂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家家福公寓院内,将被害人雄某某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经价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上述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价格鉴定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迎新
2020年7月8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在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庄**村);
2. 全部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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