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文辉,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太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7时50分,被告人杨文辉在昆明市官渡区**路休息区,趁被害人何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座位旁边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杨文辉在官渡区董家湾路边将偷来的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收购手机的男子,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值为3470元。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文辉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