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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绿春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路**房。因涉嫌盗窃罪,其于2020年4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队玉某某的香蕉地里,将电机、水泵盗走并藏在旁边的地里。次日早上,其把盗窃的物品拉到尹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售卖。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队旁香蕉地张某某的抽水房里,将电机上的铜线盗走并带回其住处。次日早上,其把盗窃的物品拉到尹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售卖。

3、2020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事先踩点的勐腊县**镇僾尼山庄旁叶某某的香蕉地里,将一台大水泵和两台小水泵盗走。后其将盗窃的物品拉到尹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里售卖。

4、2020年4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队香蕉地旁岩某某的鱼塘。其在盗窃铜线时被岩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并于同日12时在二分场场部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机、水泵在认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1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涉案物证现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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