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5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2016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5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我市**镇**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盗得张裤袋里的OPPO牌A5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
同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网吧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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