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杨某某于2010年1月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窜至广丰区**街道**路**号**处,利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奔驰小轿车(车牌号为赣******)的车门拉开,并将车内中央扶手内的2000元现金及后备箱中一个印有“宇文健身”的黑色手提包(包内有衣服、帽子等物品)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帆布手提包、女士西服上装、黄色渔夫帽共价值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手机截屏照片、广信村镇银行对私储蓄账户明细表、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简项表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夏某某、顾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上财物共计人民币2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拒不认罪,认罪态度较差,无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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