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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1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于2009年9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院批准,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铜仁市碧江区血站附近的“温州国际酒店”停车厂,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的一辆南骏牌,车牌号为贵D****6的货车(车上装有水泥),想偷开此车回家,便将货车的车门打开,在货车内看见车钥匙插在方向盘上,便将车子发动后偷开至铜仁市碧江区****村一公路旁停放。2020年5月12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00元。

案发后,被盗货车及车上水泥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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