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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住乾县**村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7月8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盗得其停放在门道内的红色宗申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及车上存放的两袋共约200斤小麦。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正三轮摩托车价值2700元,200斤小麦价值240元。

2.2020年10月2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穆某某家中,盗得10袋共约1000斤小麦,并将小麦装车离开现场。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000斤小麦价值1200元。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住社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程某甲家中,盗得20袋共约2000斤小麦,并将小麦装车离开现场。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000斤小麦价值2400元。

4.2020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盗得其停放在门道内的红色金元骥达牌CT150ZH-13型正三轮摩托车。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正三轮摩托车价值3500元。

5.嗣后,杨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得5袋共约430斤玉米,并将玉米装车离开现场。当日上午,杨住社将所盗玉米售至咸阳市武功县**镇徐某某经营的**粮油经营部,获利430元。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30斤玉米价值430元。

6.2020年11月3日凌晨,杨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行至扶风县**镇**村。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得19袋共约1900斤小麦,并将小麦装车离开现场。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900斤小麦价值2280元。

7.2020年11月9日凌晨,杨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梁某某家中,盗得13袋共约1300斤小麦,并将小麦装车离开现场。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300斤小麦价值1560元。

8.2020年11月10日凌晨,杨某某驾驶盗得摩托车行至扶风县**镇**村**组。杨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程某乙家中,盗得12袋共约1344斤小麦,并将小麦装车离开现场。当日上午,杨某某将所盗小麦售至咸阳市武功县**镇李某某经营的张某某粮食经销部,获利1639元。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344斤小麦价值1639元。

2020年11月13日,杨住社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红色宗申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车头已损毁)、红色金元骥达牌CT150ZH-13型正三轮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8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9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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