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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津铁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花园**号楼**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仙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3时至19时,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到秦皇岛工务段汉沽线路车间废料库清理库内杂煤、废品等垃圾的工作便利,将废料库内的3400千克的废钢轨及废道岔垫板盗走。经认定,上述废钢轨及废道岔垫板价值人民币10527.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销赃款,2020年9月11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2079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十七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魏丽娟

                     检察官助理 房晓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在现住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1页(附光盘2张)及补

 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涉案人民币12079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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