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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3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14日、12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五次窜至我市东凤镇丰裕路强健药店路段,趁店主李某某看管疏漏之机,进入店内,将店内玻璃架上售卖的香烟盗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该店,盗窃香烟5包(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2、2016年5月下旬一天(具体时间不详)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该店,盗窃香烟6包(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3、2016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该店,盗窃香烟6包(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4、2016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该店,盗窃香烟6包(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5、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该店,盗窃香烟5包(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同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东凤镇东海二路中国银行附近路段,在李某某的指认下被公安人员制服后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香烟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6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资料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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