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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一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2********,白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号,捕前住盈江县**镇**寨**加工厂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盈江县**镇**街**号,将房子内安装好的铜线及一个九牧牌花洒水龙头、一台美的牌黑色电磁炉、一台红色格立精工电钻、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件灰色短袖衣服、一台白色电风扇盗走。

2020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寨**加工厂旁**房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杨某某房间床头边的柜子上查获一台白色电风扇,在柜子内查获一个黑色的双肩包,双肩包内摆放着一件灰色的衣服,在床头边查获两部手机和人民币507元,在床尾的墙边地上查获一台红色格立精工电钻和一台美的牌黑色电磁炉,在房间的墙上查获一件白色斑点T恤,在杨某某出租房外的院子内查获一辆电动车(车牌号云******),在电动车坐垫下的储物箱内查获三把梅花起子、一把一字起子、三把胶把钳、一把黄色裁纸刀、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

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台美的牌电磁炉、一台红色格立精工电钻、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件灰色短袖衣服、一台白色电风扇,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69元;铜线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安装工时费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650元;九牧牌花洒水龙头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壹张。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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