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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杨某某,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圩**花园**幢**室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品,住仪征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 年10 月23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 年7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贺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5月23日凌晨1 时至3 时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和**路交叉路口西南角路边,使用锯子割的方式,乘隙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在路边施工土地上的200-16MPP电力电缆用套管72.6 米、110-12MPP 电力电缆用套管6.6 米,共计价值人民币9688.8 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0年5月23日、5月28日,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向其出售的电力电缆用套管是赃物,仍然先后2次在本市**镇**村**组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收购杨某某盗窃的电力电缆用套管,共计价值人民币9688.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贺某某退出人民币2688.8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贺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扬仪征市**圩**花园**幢**室候审;被告人贺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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