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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掘古墓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住********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5月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大马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7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郝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侯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等人经事无预谋,驾驶豫J*****黑色尼桑牌轿车和豫J*****白色一汽佳宝牌面包车,到尉某某**乡**村北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九女冢墓群使用探针等工具对墓葬情况进行探查。在盗掘过程中被发现。杨某某逃跑,于2020年4月2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及年龄情况;前科证明及判决书证明其有多次犯罪前科的情况;到案经过,证明杨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在清丰县城关镇二建公司家属小区被民警抓获的情况。尉某某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九女冢墓群为汉代古墓的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物品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人)郝某某、罗某某、侯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伙同杨某某盗掘古墓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的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盗古墓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强

检察官:何献伟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指定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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