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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鄂宣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7********,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宣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宣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宣某某**乡**村山林盗伐杉木共计21株,活立木蓄积共计6.3029立方米。杨某甲将部分盗伐的林木制成木材,卖给宣某某**乡**村村民杨某乙,获利人民币210元。

1.2020年1月至2月,杨某甲两次在宣某某**乡**村**组小地名“茶园”集体林场,共计盗伐杉木11株,活立木蓄积2.6331立方米。

2.2020年2月的一天,杨某甲在宣某某**乡**村**组小地名“林场后头”村民杨某乙的山林盗伐杉木3株,活立木蓄积1.362立方米。

3.2020年3月上旬,杨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宣某某**乡**村**组小地名“茶园”集体林场盗伐杉木7株,活立木蓄积2.3078立方米。

涉案木材及赃款人民币210元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把;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宣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宣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23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物油锯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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