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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手锯到儋州市光村镇榕妙水老村西瓜地,用手锯盗伐该地的按树林木22株,锯成2.5米长的原木并装到自家牛车上运往东成镇的木材收购厂出售,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经儋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调查,认定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4.3659立方米。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4月16日杨某某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被害人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技术调查报告;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  江

书记员:孙健良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945****、

1338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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