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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 2020年9月17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雇请工人到博白县**镇**村**队茶仔窝岭处,盗伐黄某某种植的速生桉林木,并用后驱动车送至本镇卷板厂销赃。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5.9立方米,出材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波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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