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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盗伐林木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在都江堰市龙池镇红色村关凤沟国有林场久虹站内,通过用手锯锯树的方式,共盗伐国有林场秃杉17株。盗伐林木后,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董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将盗伐的林木运走并贩卖到彭州市隆丰镇宏发木材加工厂内,获利共计2600元人民币。经对该17株被盗伐秃杉进行检尺,根据都江堰市柳杉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得出,被盗伐秃杉径阶材积共计10.3704立方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都江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4月15日,民警在彭州市隆丰镇宏发木材加工厂依法扣押涉案被盗伐秃杉6件,后发还都江堰市国有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察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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