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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某县**镇**村,现住吉林省汪某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吉林省汪某县公安局罗子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末至11月初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解决烧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杨某甲的农用四轮车,携带手锯,先后两次进入天桥岭林业局上河林场盗伐林木,运回家中用作烧柴。经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伐林木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上河林场25林班12小班,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杨树16棵、榆树3棵,共计19棵,均为枯立木(站杆),立木蓄积2.1198立方米,原木材积1.593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3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橘黄色骥驰324型四轮车一辆;烧柴柈子1.5936立方米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协议书、调查材料、林木补偿交款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林涉字【2019】368号);

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能够交纳林木补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汪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耿金勇

检察官助理:郜红玉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汪某县**镇**村二组**号**室(联系电话:1584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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