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夏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树木所有人任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任某某所有的位于夏某某**乡**村南地的一棵杨树卖给他人,卖树所得用于自己花销。经鉴定被其所卖杨树立方蓄积为3.81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杨某某从轻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刘庆邦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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