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棚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2020年8月15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胡某甲(另案处理)承租广州市荔湾区**村**号**农副产品市场**档,由被告人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该档销售由胡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棚屋生产的豆芽。
2020年8月胡某甲因故离开广州,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棚屋生产豆芽,在黄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药水”,从而增加豆芽产量。
2020年8月4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荔湾区**村**号**农副产品市场**档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测,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18.4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荔湾区**村**号**农副产品市场**档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测,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44.9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棚屋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测,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32.5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春燕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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