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临汾市尧都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从贾某某(已判刑)处购进诺贝尔等性药、性保健产品,后加价在微信****,从中获取利润。2016年12月25日,尧都区食药监局和尧都区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工作人员在贾冠群的租住处,查获销售性药快递单341张及未销售的诺贝尔等9种173盒(个、瓶),并将贾某某等4人当场抓获。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贾某某销售的金枪不倒、VIAGRA、虫草生精、诺贝尔等4种产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武平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