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住济南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律师:张富城,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梁某某和王某某联系,表明要购买氯化钾让王淑萍提供货源,双方就每吨氯化钾的价格商定好后,王某某就和杨某某联系把自己要购买氯化钾的数量、价位、到货地点等情况传达给杨某某,由杨某某负责氯化钾货源并发货。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从山东省肥城胜利盐业有限公司以每吨600元(含运费)购买的工业用盐330吨,让他人按照自己提供的样品袋图样制作1万条包装袋并进行更换,杨某某将工业用盐更换成产地为俄罗斯乌拉尔钾肥有限公司、经销商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体公司的氯化钾包装袋后,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癌症晚期另案处理)在明知该氯化钾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以每吨17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梁某某又以每吨2300元(含运费)的价格卖给河南恒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刘某某又以每吨2650(含运费)的价格卖给河南宇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田某某。田某某因对氯化钾产品质量提出了怀疑,便与刘某某方商定对购买的氯化钾委托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氯化钾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杨某某销售金额39万余元,非法获利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氯化钾销合同、转账记录等;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氯化钾质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将购买的工业用盐更换包装袋,冒充产地为俄罗斯乌拉尔的合格氯化钾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周瑞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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