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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固镇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 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经营**小吃期间,为了聚拢人气,生产油条、糖糕等早点对外进行销售。生产油条过程中,杨某某在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酥脆剂”和“复配膨松剂(油条精)”时,未阅读添加剂外包装标注的使用限量说明,凭经验添加,导致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2019年8月17日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抽检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335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小于等于100 mg/kg”的规定。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5日将该案移送固镇县公安局,固镇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方式将被告人杨某某传唤至城关派出所后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复配膨松剂(油条精)26袋;

2.被告人户籍证明、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等检测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卷宗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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