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6313,汉族,小学文号,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号。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丰城市汽车东站乘坐开往白土镇的公交车,路过筱塘镇集镇的时候,看见筱塘镇集镇倪家路口公交站里面停放了一辆电动车,便提前下车走到了电动车旁边,试探之后见车主不在附近,用自制的工具将受害人涂某甲的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偷走。经鉴定,立马三轮电动车为1351元;
2020年9月5日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丰城市汽车东站乘坐开往白土的公交车,于筱塘镇赣龙市场旁车站下车,见受害人涂某乙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停在赣龙市场如意烟花爆竹店门口离开,便用工具撬开电动三轮车前轮的U型锁,再用自制工具将其电动车启动偷走。经鉴定,被盗的宗申三轮电动车为2960元;
2020年9月6日7时许,杨某某在锦鸿骑车城东站乘坐开往大港的公交车,于小港镇小白线下车,走路钱昂小港镇农贸市场,路过小港卫生院时,看见受害人刘某某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停在小港卫生院门口后离开走远,杨某某用工具撬开电动三轮车前轮地锁,再用自制的工具将其电动车启动偷走。经鉴定,被盗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为3716元;
2020年9月15日8时许,杨某某乘坐公交车来到拖船镇农业银行下车,见受害人宋某某将蓝色“豪爵”牌电动三轮车停在农业银行对面进入菜市场,便用自制工具将其电动车启动偷走。经鉴定被盗的“豪爵”牌电动三轮车为1882元。
综上,被盗四辆电动车总价值为99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1案卷二册;
1光盘一张;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量刑建议书一份;
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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