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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 ,现住河源市东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治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胜利大桥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1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0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式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13435337162)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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