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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发林某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地: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杨某某以4700元的价格从肥东县**镇**村**组村民杨某甲和刘某某以及**镇**村**组胡某某买来八十余棵杨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3日、10月4日和2020年3月19日雇用工人对所购林某实施砍伐。至案发时,杨某某安排工人共砍伐杨树82棵。经鉴定,被砍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5.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圣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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