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4********,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甜水乡河沿村5-32,住**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和2017年冬季,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砍伐甜水乡河沿村“小曼子”的林木。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甜水乡河沿村1林班15.1、15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柞树,面积0.9公顷,蓄积20.66立方米,株数81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档、案件来源、归案材料、辽阳县甜水乡河沿村“小曼子”山滥伐林木现场照片、技术鉴定(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技术鉴定,主要树种:柞树,面积0.9公顷,蓄积20.66立方米)、甜水乡841图斑乱砍滥伐林木情况说明、辽阳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王某某向辽阳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杨某甲取保候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杨某甲、韩某某)、介绍信、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辽阳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7月17日对甜水乡河沿村“小曼子”滥伐林木案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内发现有被大量砍伐的伐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投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畅广辉
任丽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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