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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3********,侗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1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万佛山派出所民警持检查证对被告人杨某甲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的住宅进行检查,在住宅三楼杨某甲的卧室内查获气枪疑似物一支、火药枪疑似物一支、火药疑似物186.6克、铁砂949.9克、射钉弹2包、枪支金属配件4个,民警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扣押。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甲持有的火枪疑似物认定为枪支,杨某甲持有的气枪疑似物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20年5月10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杨某甲,因当天杨某甲不在家,次日杨某甲主动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指认、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洪文

检察官助理:欧平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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