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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伦**等4名民工到扶绥县中东镇旧县村附近一个叫“立四条”的地方砍伐一片自己种植约5年的林木,雇请凌**帮装运木材。经广西林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位于扶绥县中东镇旧县村8林班范围内,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4627公顷,蓄积量为57.03立方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滥伐林木蓄积量、出材量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梓潼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897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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