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到**镇**村委会**小组***山、***山、****路下山上砍伐云南松合计169株。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砍伐林木蓄积共计52.92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许可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茹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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