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某以钐地种植杉树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请岳某甲、岳某乙等人到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处山场内砍伐群众林木。经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量为49.577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岳某乙等的证言;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8、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砍伐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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