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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00000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杨某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5年10月期间,杨某某为了实施脱贫攻坚栽种油茶的项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高某某修路到黎平县****村“归金吨”坡,并将“归金吨”坡的杉树和阔叶树进行砍伐,所采伐的杉树拿给高某某当工钱,采伐的阔叶树拿来自用。经黎平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对采伐现场进行鉴定,无证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2.89立方米(其中杉木7.99立方米、阔叶树54.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8.53立方米(其中杉原木5.59立方米、阔叶原木32.94立方米),经济损失19223.2元。2016年初,杨某某已在“归金吨”坡种植油茶树苗,案发后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8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身份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黎平县林业局滥伐林木补植补造项目验收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重新植树造林,缴纳木材价值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敬东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8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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