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00000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6********,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5年10月期间,杨某某为了实施脱贫攻坚栽种油茶的项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高某某修路到黎平县**镇**村“归金吨”坡,并将“归金吨”坡的杉树和阔叶树进行砍伐,所采伐的杉树拿给高某某当工钱,采伐的阔叶树拿来自用。经黎平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对采伐现场进行鉴定,无证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2.89立方米(其中杉木7.99立方米、阔叶树54.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8.53立方米(其中杉原木5.59立方米、阔叶原木32.94立方米),经济损失19223.2元。2016年初,杨某某已在“归金吨”坡种植油茶树苗,案发后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8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身份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黎平县林业局滥伐林木补植补造项目验收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已重新植树造林,并缴纳木材价值损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敬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8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