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现住在重庆市秀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治病,想在自家的山林里面砍点树来卖。之后就到秀山县钟灵镇街上购买了一把油锯,喊了杨某甲来帮忙砍树,当天二人就用油锯砍倒了一百多根树子。在树林里放了十几天估计砍倒的树子已经放干,杨某某又喊了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丙等人来裁树、搬树,前后用了十多天才把这些树木裁好搬下山。这些裁好的树木一部分卖给了杨某乙,另外一部分加工成木方子后卖给了做门窗的老板,前后总共卖了人民币2.6万多元。

另查明:杨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经鉴定被砍伐的123株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9.62立方米,涉案工具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林权证,调查报告,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杨某丁、杨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波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02355****)。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