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1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化市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林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的情况下,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其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镇**村**林班**小班落叶松砍伐。经查,砍伐落叶松311株,核立木材积20.82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单、林权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书;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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