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风景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其购买汪某某所有的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的山场砍伐栎树,后制成栎树筒子,并雇请王某某等三名三轮车司机将栎树筒子运往蔡某某处出售,杨某某共装运8车栎树出售给蔡某某,前7车均已运交蔡某某,每车栎树重约6吨。同年11月1日,王某某运输最后一车栎树时被三里岗镇林业管理站查获。经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认定,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现场采伐采用择伐的方式共采伐林木面积38.238亩,采伐蓄积为66.0561立方米,折合材积43.597立方米,采伐株数841棵。地类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栎树和杂树。同年11月15日,杨某某到随县森林公安局大洪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杨某某户籍信息、随县林业局三里岗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砍伐林木现场照片14张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龙凹子森林采伐调查报告;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雇请他人砍伐其购买的栎树,采伐蓄积66.0561立方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念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风景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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