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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1********,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宣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正月,被告人杨某甲为修建房屋,以人民币1.2万元购买村民刘某某位于宣某某**乡**村**组小地名“**”、“**”山林中柳杉。在获准砍伐零星柳杉15株后,杨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持油锯在“**”、“**”山林中共砍伐柳杉166株、杉树8株共174株。经检验,活立木蓄积共计129.2981 立方米。案发后,杨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主动到宣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在其滥伐林木地人工造林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力王牌油锯;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宣某某林业局晓关林业管理站造林证明、检尺码单、宣某某森林公安局关于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的计算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验报告书;5.宣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油锯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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