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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组*号。199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2月7日因滥伐林木,被河南省灵宝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440元,补栽树木60株。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30日被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杨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家油锯和三轮车,在大王镇后地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先后滥发林木四次,共砍伐杨树822棵,合计立木蓄积211.9155立方米:

1.2019年1月初杨某某将后地村村民高某甲家位于后地村六组三十九公尺地里的杨树以37000元的价格买下,自行砍伐共计459株,合计立木蓄积102.3立方米。

2.2019年1月下旬,杨某某将后地村村民张某某家位于后地村东河滩的杨树以36500元的价格购买,自行砍伐共计259株,合计立木蓄积87.9立方米。

3.2019年4月份杨某某将后地村民樊某某家位于后地村七组北营地的杨树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自行砍伐48株,合计立木蓄积8.5652立方米。

4.2019年5月杨某某将后地村民荀某某家位于后地村七组北营地的杨树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自行砍伐56株,合计立木蓄积13.1503立方米。

上述砍伐的木材被杨某某卖葛某某等人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勘查、检查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魏凯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8页,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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