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苏木**嘎查**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库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库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在库某某**苏木**嘎查保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3户人家手里购买的,位于库某某先进苏木五家子嘎查东北侧河套西侧台上处杨树53株、位于库某某先进苏木五家子嘎查东北侧垃圾场南侧沟沿内处杨树24株采伐,林木采伐后全部被运走出售。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采伐杨树共77株,总蓄积量为23.9819立方米。
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
2.库某某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国家森林督查274个图斑中疑似违法使用林地250个图斑移交查处的通知;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证人银某某、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刘某甲、保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根径与胸径差值表、株数及蓄积量计算表、林地证明、鉴定现场照片4张;
6.勘验、检查笔录2份、证明2份、现场照片8张;
7.政审证明、刑事判决书;
8.关于杨某某近30日的轨迹核查结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库某某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库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故本罪为漏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库某某人民法院(2019)内052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与前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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