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8日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7年农历8月,被告人杨某甲以28OO0元的价格向钟山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村民杨某乙购买了位于某某某村“大槽”处的林木后,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处的林木砍伐后出售。经鉴定:“大槽”处被滥伐林地面积0.4447公顷,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1立方米,出材量为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银
检察官助理:杨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459****。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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