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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8********,壮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等人合伙种植的位于象州县马坪镇大佃村民委冲口村“老虎山”(10林班38小班)的尾叶桉林木。2020年3月12日,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韦某某、张某某等砍工对其购买的尾叶桉林木进行采伐。2020年3月20日,经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验调查、鉴定,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的蓄积量为63.88立方米。其中7.284立方米尾叶桉原木被民警查获并依法拍卖,所得木材款人民币5687元现存于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曾某乙、张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娜

检察官助理:韦林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48198****;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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