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杨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10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以25000元价格购得卢某某位于博罗县**镇**村塘**组**山的桉树。同年8月份期间,杨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上述林木砍伐。案发后,杨某某畏罪潜逃。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勘测,被采伐的林木面积为24亩,林木立木蓄积为163.8立方米,树种为桉树,林种为生态公益林。2019年10月28日,杨某某到博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 张银婷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2808****,保证人徐某某,联系方式:1341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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