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05月16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家住桐柏县固县镇魏岗村赵庄组的被告人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将购买的王**位于桐柏县月河镇白庙村白庙4组淮河边河堤上的25棵杨树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桐柏县月河镇白庙村白庙4组淮河边河堤上被砍伐的25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 29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2、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鉴定意见等;
3、证人郭**、王**、韩**、王**、朱**等人证言;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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