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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为修建房屋和鱼塘,向平塘县**镇**村**组村民刘某乙购买位于平塘县**镇**村**组小地名为浇要垮沟的责任山林。2020年5月10日,杨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陆某甲和陆某乙二人使用油锯对其购买的责任山林进行采伐,采伐树种为马尾松。经平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被采伐的马尾松共计233株,林木立木蓄积为48.9679立方米。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平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塘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韦某某、赵某甲、刘某甲、赵某乙、柏某某、吴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提取物证笔录;6.平塘县**镇**村**组浇要垮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7.被告人杨某某到案情况说明;8.平塘县**镇**站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9.平塘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涉案林权《证明》;10.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购买的责任山林进行采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仕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32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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