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组**号,于2011年4月15日因劳务纠纷非法拘禁他人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雷波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种植天麻,购买了雷波县**乡**村**组村民夏某甲、尹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乙六人依法办理的位于雷波县**乡**村**组(小地名:凉水井)采伐蓄积29.6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后杨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和数量分三次在上述地点实际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1.1718立方米的林木,从而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1.53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在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新文
检察官助理:张本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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