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建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养画眉鸟,擅自携带捕鸟网和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猎工具,到建瓯市******自然村“**”山场内捕获画眉鸟1只,后在山场边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2只画眉鸟。经查,该2只画眉鸟系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期间,使用捕鸟网和电子诱捕装置在建瓯市******自然村“**”山场捕获。经鉴定:杨某某猎捕3只画眉鸟,属“三有”动物。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建瓯市**镇**村**自然村“**”山场被当场查获。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郭芷艺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09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起诉书副本8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