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601221971********,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附**号,现租住新建区**镇**路**号,无业。2014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11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被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被西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涉毒人员闵某某二人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住处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所居住的家中缴获五袋冰毒和十一袋麻古,经现场称重,所缴获的毒品总重量24.41克。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称重笔录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24.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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