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普洱市思茅区61号国有林内(汉人寨大山、炭山坡)开垦林地,种植茶叶,并一直经营管理至案发。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共毁林开垦林地2个点:第一块(汉人寨大山)毁坏林地面积21.04亩,其中,有承包地1.8亩;第二块(炭山坡)毁坏林地面积6.7亩,其中,有承包地1.2亩。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 ,抓获经过,关于毁林情况,情况说明,证明,停工通知复印件,烧耕地申请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复印件;2、证人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成斌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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