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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7********533X,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的商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购进“云烟”“黄金叶”“利群”等伪劣烟草制品,后在其经营的位于喀什市**路“**便利店”销售牟利。

2019年7月26日9时,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在乌鲁木齐市烟草专卖局和喀什市烟草专卖局配合下,在喀什市314国道腾飞驾校院内南北物流仓库门口查获11个文件柜。经检查,每个文件柜内均装200条香烟,共查出疑似假冒利群(新版)香烟578条、黄金叶(金满堂)香烟1622条,共计2200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涉案的黄金叶(金满堂)香烟、利群(新版)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涉案的578条假冒利群牌卷烟,140元/条,价值为80920元。涉案的1622条假冒黄金叶牌卷烟,实际售价90元/条,价值为145980元;上述两项合计价值为22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货清单、货物运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退赃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吐某某、穆某某、买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查获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26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斌

检察官助理  陈涛

                                2020年3月14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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